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我父親參與其朋友所招攬之會
關於會款之支付
其朋友在我父親得標後表明無能給付我父親得標會款
我父親便請熟識律師擬定了一份協議書
想請教您其協議書是否有保護到我父親之權利以及該協議書是否有其法律效力?
或有什麼事項需要再列入該協議書內的
以下為該協議書內容:
立協議書人 (下簡稱甲方) (下簡稱乙方)雙方為給付會款事件,成立本協議,約定事項如下:
一、 甲方參加乙方於民國95年06月01日邀集每會新台幣(下同)参萬元,每月1日開標,連同會首計26會之互助會。甲方於民國96年03月01日得標,甲方應得已得標會員10會,計新台幣参拾萬元整及未得標會員16會,計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整。共計柒拾肆萬元整。
二、 茲乙方無法給付甲方得標之會款,乙方同意甲方退會。乙方應返還甲方之新台幣参拾萬元整,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給付:(以下年皆為民國年)
96/10/05 NT$30,000
96/11/05 NT$30,000
96/12/05 NT$30,000
97/01/05 NT$30,000
97/02/05 NT$30,000
96/03/05 NT$30,000
97/04/05 NT$30,000
97/05/05 NT$30,000
97/06/05 NT$30,000
97/07/05 NT$30,000
三、 未得標會員之會款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賜後任有會員對甲方為任何之主張時,乙方應負民刑責任。若甲方因前述事項被追訴而生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及因訴訟所負擔之費用(包括律師費),全部由乙方負擔。
四、 恐口無憑,特立此協議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麻煩您了,謝謝!
A:
您好,
協議書乃是基於雙方意願所簽,既係你父親委請熟識的律師所寫,應該可以幫你父親注意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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