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離職後始收前公司存證信函要求賠償之問題,原則上,應視您就公司物品損壞之部分是否有所辯駁而定,若您針對前公司來函所指出於工作過程造成公司物品損壞一事,認有非您所損壞或是該物品損壞結果是屬正常耗損等答辯,建議您還是需做回覆,縱交由法院判決,亦需出庭提出您的答辯,以防被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為一造辯論判決。末針對是否留有案底之一事,依您所述大致為民事案件,故原則上無留有案底或前科之可能。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傑澄法律事務所|陳彥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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