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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使用私人手機收集客戶資訊


陳OO 發問於 2024-08-1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業務於公司任職期間請客戶將資料、聯絡方式、產品售價等資料,留存或使用私人手機或私人信箱,並強調手機資料是個人資產,公司不得查閱或使用他個人手機之資訊,公司已多次要求使用公司配發之手機及業務信箱,該業務並不理會,使否有業務侵占的問題?

營業秘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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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看公司財產與資料的使用規定,如果公司明確規定所有業務聯絡資料、客戶資料、產品價格等資訊必須儲存在公司提供的設備和信箱中,且業務員違反此規定,使用私人手機儲存和處理這些資訊,則可進一步檢視業務侵占問題。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業務員將本屬於公司所有的資產(如客戶資料等)據為己有或私下處理,甚至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私人商業活動或有意隱瞞這些資料以便未來在離職後使用,可進一步檢視個案事實的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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