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先生 您好:
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1月6日電子郵件編號1051221函文,標語本身多屬文字簡短的單句,不易展現原創作者本人的思想及創意,恐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
因此,就高先生所詢問題,在無進一步資訊的前提下,可能會因標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故,而毋需進一步討論「如何主張自己為原創」一事。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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