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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勞資爭議被告,該如何應對


皇OOO 發問於 2024-08-0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我是某間人數不到30人的小型有限公司。
日前某前員工(下稱A),於老闆在會議室接待客戶時,A看門沒關竟對小辦公室拍照,讓客戶相當不滿,憤而離開,影響公司營運甚鉅,讓公司蒙受相當嚴重的收益損失。此行為已觸碰公司底線,因而遭到公司開除處分。

事後A以未支付資遣費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與10天預告薪資,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為由而不願支付。
後續勞資調解不成立而被A告上民事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與十天預告薪資。

我想請問現在收到民事庭通知,要求被告方本公司提出答辯狀與有無調解意願。本公司拒絕調解,請問該怎麼做?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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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公司如不願進行調解,應依據民事庭通知提出答辯書狀,內容除就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容逐項具體回應以保障貴公司之權益外,另就貴公司主張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員工之契約部分,更應具體說明該員工有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行為,且如何認定情節重大之依據。

參考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以上說明為原則性、通案性之回覆,僅供發問者作為初步參考,具體之法律適用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回覆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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