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班時間內出公差,使用自己的機車
與路人擦撞,人沒事,對方車損,我方全責
維修費用假設先5000
我的機車只有強制險沒有第三人責任險
這樣公司可以幫忙出對方車損費用嗎?
A:
您好,
民法第188條雖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但於本件中,是指被害人(路人)可向您和公司主張連帶賠償責任,且縱公司先為給付賠償,依同條第3項中規定,公司事後也可就先行支付的賠償金額向您求償。
本件事故雖是在工作出差中發生,但因為侵權行為(肇責)之人是您,不是公司,因此並無法要求公司負擔對方的車損費用。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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