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向銀行借錢,3位合夥人為連帶擔保人,因公司倒閉,欠款未清還,銀行提告,假扣押房屋進行法拍,所以我清還欠款,其它二位連帶保證人透過什麽法律管道追討?
A:
您好,依據您的簡述回覆如下:
首先,按照民法280條前段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保證人契約書會因每間銀行規定不同,而合約內容規定的分擔義務也會有所不同。
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之一,並已清償對銀行債務,您可以請求債務人返還代償之債務。
依民法第281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另外,依民法第312 條前段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所謂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指第三人因清償而發生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而言,如:合夥人清償合夥債務、連帶保證人清償保證之債務等。
依您簡述,您本件連帶保證人應屬於民法第312 條所定之利益關係第三人,自得於償還的金額內,依749 條前段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所以,您可以依照上述民法第281 及749 條前段條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您代為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債務,並請求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以上為根據您的問題所做簡覆,詳細情形需依具體個案狀況再判斷,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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