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資爭議調解中,資方出席的通常係受公司指定或委任之代表,資方欲派遣何人出席,只要該人確實得到資方授權並出具合法委任書,調解委員原則上無權要求資方必須更換特定人士出席。當然調解中若認為有任何疑慮,並非不得向調解委員表明,由調解委員視情況主持、決定,但是如若法律上資方並無配合義務時,是否願意配合即屬資方自己之考量,若雙方僵持不下至多便係始勞資調解因雙方無共識而不成立。
至於調解過程如有言語暴力等情形,調解委員一般而言會出言制止,如若同時涉及其他法律責任時,尚得依法予以追訴,並不因該等情形是發生在調解中或調解外而有差異。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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