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有限公司,和希臘保養品簽定3年台灣總代理合約,合約內容沒有任何罰則,只有約定付款的金額和日期、他們不會讓別人在台灣賣…等等的內容
約定第一年1。4。7。11付款購貨,逐年增加。
因為品質一直有問題,客人過敏,包裝有異物,產品打開有發現異味(這個不是每瓶都有開)我們決定7月開始不付錢,
和他們溝通他們只會說不可能,說他們的品質有多好,並沒有要針對問題回覆,然後他們就發郵件來威脅說我們不付款,要請紐約的律師告我們,讓我們賠償數千萬歐元,並且說要老闆小心財產…等等。
4月付的錢,因為我剛發訂單(7月份發的)沒有幾天,就開始吵了,所以沒有出貨,第一次1月付款的貨,現在正在高雄等清關,很久才出貨,當時我一直催,他們說缺瓶子。
我們希望終止合約,拿回第二次的貨款
他們說如不合作,就是給我第二筆錢的貨,然後我們不能公開販賣,那我們要貨幹嘛?所以我們不同意。
合約內容沒有罰則,如果他們要告我們違約,我們是否能主張品質問題來自保?我們有保留問題影片和照片,因為有的產品寄回希臘給他們,有的我們自行丟掉了(因為沒有想過會要走上互告這個路)。
或是可能因為品質問題可以改約,但是如果雙方沒有共識,也是只能按照原合約,以違約論?那品質有問題無法處理,我們還需要按照合約一直採購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這是涉及產品責任的問題,貴公司是產品的輸入者,若產品有不符通常品質水準導致消費者受損害,貴公司依照消保法以及民法第191-1條之規定,也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點必須先提醒貴公司。
一般較為完整的英文版經銷合約,或多或少都會有品質條款,請檢視貴公司與對方之間的合約有無quality、warranty或indemnification約款;或有無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或Spec。若有,加上貴公司留存之問題產品紀錄,或許可找出可援用的契約條款(此部分建議找律師為較詳細的分析)。
若契約裡並無約定採購至一定數額之義務,則對方要提起訴訟請求高額損害賠償,似乎較難。至於有無終止權,也要檢視契約的約定(有的契約甚至會約定任意終止權,有的契約約定的終止事由較為嚴格)。
本所對國際經銷合約、供應鏈爭議有相當的經驗,如有進一步委任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或 kuanhenglin@justu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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