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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水冷扇用於一日快閃活動


lOOOOO 發問於 2024-07-1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先前租借一台水冷扇設備.活動前一天晚上10:49分僅用LINE通知說無法送達.也沒有打電話告知.還好當時我還沒睡覺.看了一下LINE是否有重大訊息.在活動前10天已經匯款給對方.活動前3天還提醒廠商不要忘記當日活動.還回覆說謝謝提醒.大半夜上網找承租廠商.還好後來找到了.但租用費用比先前貴很多.請問這樣可以跟廠商要求賠償嗎?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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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您所說的是情況是因為原租借廠商「忘記」依約一方將水冷扇交付給您使用,您甚至還有在活動前提醒廠商,因此顯然是可歸責於對方的給付不能。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因此您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損害。
(2) 至於您所受的損害,就是活動當天因原租借廠商沒有準時送達出租的水冷扇,而使您須自行再找其他廠商租用水冷扇,並因此需要支付其他廠商租金,因此您可以向原租借廠商請求賠償「實際租用另一廠商水冷扇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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