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您所說的是情況是因為原租借廠商「忘記」依約一方將水冷扇交付給您使用,您甚至還有在活動前提醒廠商,因此顯然是可歸責於對方的給付不能。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因此您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損害。
(2) 至於您所受的損害,就是活動當天因原租借廠商沒有準時送達出租的水冷扇,而使您須自行再找其他廠商租用水冷扇,並因此需要支付其他廠商租金,因此您可以向原租借廠商請求賠償「實際租用另一廠商水冷扇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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