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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監察人查帳權限

監察人查帳權限


游OO 發問於 2024-07-10 | 嘉義 | 製造業

Q: 請問監察人要查帳,應領清冊是在應提供範圍嗎?須提供幾年度?連同非在任期間的也要提供嗎?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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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疑問,謹簡要回覆如下:

依照公司法第218條之規定:
「(第1項)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第2項)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4項)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由此以觀,監察人確實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而依經濟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公司法第218條則是因應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原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過多的限制,第218條第1項之「簿冊」於範圍上亦至少包含「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

至於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監察人自得依權責辦理,並得影印或攝影為證。(經濟部102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函參照)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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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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