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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錯,公司卻要求賠償


謝OO 發問於 2024-06-2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有一位同事,固定上晚班,有天打烊後她因為個人疏失毀壞公司商品跟間接損毀硬體設備,沒想到店長把這件事呈報上去後, 討論的結果是要我們全店一起承擔賠償損失的金額,就連不在現場的人員(早班跟休假的員工)也要賠,這樣有違勞基法嗎?
PS:我就是那休假的員工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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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之問題,主要會涉及工資支給、預扣勞工工資之一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第2項:「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及第78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故若雇主在與勞工間無另外約定之情形下仍扣取勞工之薪水(如本案是他人疏失卻由全店一同分擔該損失、進而扣減當月無疏失勞工之薪資),則恐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或第26條第2項而依同法第78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面臨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可能。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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