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做客製化商品的自營商,主要是做一些送禮以及企業店家開幕相關的雷射雕刻產品,會根據客人提供的圖檔,去製作成雕刻機可用的線條圖,然後製作成商品,再寄給客人,客人再拿去送禮給朋友及店家(客人並無商業行為)。
想請問兩種狀況:
狀況一、
客人傳了圖片給我們去製作,說是自己的圖,但我們上網搜尋,卻發現可能是某位小型圖文創作者的圖,這樣我們可以製作嗎?如果創作者追溯,我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狀況二、
客人傳了圖片,問我們可不可以製作,但其實我們不清楚圖片的來歷,基本上都是客人給什麼圖檔、我們就做什麼,這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侵權了,責任歸屬又怎麼算呢?
A:
您好,在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即擅自將系爭圖片重製,業已侵害著作權人就系爭圖片之重製權,既然上網可以察知,仍製作,即涉及侵權。
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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