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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舊員工有欺騙原老闆資遣費之虞

舊員工有欺騙原老闆資遣費之虞


張OO 發問於 2024-06-21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如果原店面於5/31頂讓,員工說不留任原店要求資遣費後,6/1當日又立即於原店繼續工作,是否已構成欺騙,原老闆是否可跟該員工追討已支付的資遣費?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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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謂頂讓,其實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口語說法,法律上最重要的點會在於究竟「頂讓了什麼東西」。通常而言,頂讓除了會包括了財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移轉,諸如辦公器材讓與、場地(如由後手繼續承租)等等,以及也可能包括了契約關係的承受。

倘若係契約關係的承受,即可能對於後手來說產生影響。以您所詢問題情形而言,重點就在頂讓的範圍是否包括「承受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關係」?抑或是頂讓範圍不包括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關係,而要留待後手自行跟勞工洽談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此二者差異甚大。倘若屬於前者,亦即有「承受」了契約關係時,原則上債權債務等均會由後手概括繼受,倘若因此產生後續的糾紛時,前手可能會主張契約已經全部概括由後手繼受。

換句話說,倘若勞工本來就不在頂讓範圍內,而係與前手先以資遣方式終結勞動契約關係後,自行和後手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解釋上應無欺騙問題(等於是勞工被舊的雇主資遣後,又受雇於新的雇主)。反之,倘若前手仍認為勞工此舉係以欺騙方式騙取資遣費,則須提出相關證明以說服法官。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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