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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年年假無法配合排班的員工


陳OO 發問於 2024-09-2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是排班制的線上客服業務,全年無休,每個月的排休都是按照當月例假天數給予員工排休,每年過年都會遇到人力短缺的問題,因為協調後,都有幾位客服不願意在年節假日期間安排值班,按照勞基法規定,公司也無法逼他們上班,請問律師,這些不願配合的員工,是否符合「無法勝任業務」的資遣條件呢?謝謝。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103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無法配合上班,並不符合無法勝任業務。
2、本律師有擔任過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勞資相關問題。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觸法而不自知。
3、您如果以無法勝任為由資遣,會違反勞基法,並構成違法資遣。
4、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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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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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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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謹初步簡要回覆如下:

一、「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您所述,如欲請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仍須經勞工同意方可為之,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至於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得以終止勞動契約,仍需綜合觀察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身心狀況、工作態度、團隊互助等,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或怠忽所擔任之工作等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情狀,且尚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尚難一概而論。

謹建議貴公司宜備齊勞工履行勞務狀況之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另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意旨得供參考: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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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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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以下回覆提供您參考:

一、勞動部的函釋(參下述五、)是認為即使當初簽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概括約定雇主可事先調移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但實際排班時仍需:1、取得員工個人同意,且2、要標明是哪一日的國定假日等兩個要件。因此未取得員工同意,其拒絕在年假配合排班是合法的權利。

二、但也有法院的立場較為寬鬆,認為只要簽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有概括同意雇主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只是調移後要標明是哪一日的國定假日。調移後原本的國定假日就變成工作日,員工未出勤會有曠職的問題,但因為法院意見跟勞動部不同,若堅持此作法將衍生後續爭議,且可能會被勞檢裁罰,這是公司必須考量的風險。

三、至於您提問可否以無法勝任業務為由解雇?若按照勞動部的看法,答案明顯應該是否定的。況且,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還必須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也就是要視情況先對員工教育訓練或懲戒或調職等等,如果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才可以解雇。

四、如果公司真的很在意年假加班,建議考慮用激勵或鼓勵的方式,或是真的有困難只好跟勞工協商合意資遣。

五、勞動部民國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含5月1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結論=>就算要調移國定假日與工作日,還是必須取得員工個人同意,並且要標明清楚是哪一日的國定假日。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八街3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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