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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休假離職,可以領遣散費嗎?


鐘OO 發問於 2024-09-24 | 臺中 | 製造業

Q: 想請問一下,目前公司放無薪假(每週一天),但老闆給予半薪,這樣的情況下自動提離職,公司是否要給予遣散費??謝謝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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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所詢資遣情形,則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於有此等情形時得由雇主發動。

如反向要由勞工發動終止契約時,則須符合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始有資遣費問題。

而上開情形,均不排除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以合意終止(即自願離職)方式處理,然此時有無資遣費即端視勞雇雙方之約定。是您所詢問題,可參考上開規定,如資方不願意(或認為不符合資遣條件)時,則應回歸是否有勞方得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規定之適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以下回覆提供您參考~

一、參酌勞動部意見:
「雇主若未獲得勞工同意片面減薪或實施無薪休假,即屬於不當變動勞動條件,勞工可與雇主協調回復雙方當初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另行約定。如雇主仍堅持單方變動勞動條件,勞工即得不經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向雇主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但如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需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上, 雇主如欲實施無薪休假,應取得勞工同意,且無薪休假實施的對象如為按月計酬全時勞工, 每月受領工資(含全勤獎金)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建議:若雇主要求放無薪假已徵得勞工同意,只要每月薪資有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就合法。反之,雇主當初放無薪假未經過勞工同意,即自行片面放無薪假,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向雇主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但仍要注意,需從知悉起在30日內主張終止契約。

結論=>若無薪假已取得員工同意,且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八街3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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