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員工不幸罹癌,長期休假未上班,到目前為止已9個月之久,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健保多久?另外需要同時提撥6% 勞退嗎
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員工因癌症治療,可申請病假1年,於請病假期間,雇主依然需繼續為其投保勞健保。
如超過1年以上仍未痊癒,員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最多1年。
但關於傷病之留停申請,現行法規並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准許,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如雇主同意員工"傷病"之留停申請,則:
勞保部份,如員工願意繼續加保者,雇主即不得予以拒絕,於留停期間應繼續為其投保勞保。
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須徵得雇主同意,始得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勞退部分,根據勞工退休條例第 20 條,雇主應該要在 7 日內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 6% 的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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