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監察人可以把資料拿給配偶看嗎?(配偶也是股東)
另監察人可自行聯絡事務所索取資料嗎?
(事務所因此希望我們另找高明)
監察人是以前的董事,但因為多數方,故改選時當選,然利用監察人職務之便,屢屢要求查驗合約、薪資、客戶/廠商合約等,卻因監察人無董事競業禁止而無法限制?
且,另外其中一董事為同業,與監察人聯盟,以向監察人告知有同樣競爭的案件,但監察人不作為,那該怎麼辦?董事長可以自行為公司提告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及第225條:「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規定。
如果監察人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經由股東會的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董事長可代表公司向監察人提起訴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就法規範層面來說,公司法賦予監察人的資訊請求權相當廣泛,包括財務簿冊、契約甚至股東名簿,且監察人查帳若委任會計師,費用須由公司負擔。可說是相當重視監察人的監督權限,因為沒有資訊就無法監督。
然而,有權力就有義務,而違反義務就會產生責任。依照公司法第8條,監察人在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負有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若其濫用職權造成公司損害,就是違反忠實義務,將會有民事責任。
陽春股東除非依公司法所規定之程序向公司要求查閱文件(例如股東名簿或財務報表),否則原則上無權查閱細部資料。因為公司法採用的是經營與所有分離,股東是公司的擁有者,但不具經營公司的權限。因此監察人不得任意將其依職權所調取之資料,提供給股東閱覽。若內容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那麼監察人的行為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監察人固然沒有競業禁止限制,但和公司之間存在委託處理事務的關係,所以若監察人利用職權調取資料後,再用來與公司競爭者合謀做出損害公司的事情(例如知道公司定價策略或底價,而讓別的公司能夠搶訂單)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此外您有提到董事與監察人合謀,董事有競業禁止之限制,也可考量從董事著手。
以上初步回復,如有進一步法律需求之服務,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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