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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員是否不享有特休及福利


張OO 發問於 2024-06-1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公司有承攬人員(有簽承攬契約,一年一簽),但公司願意提供勞健保福利,並有每月保底薪資匯入薪轉戶
但因承攬人員非公司正式員工卻有投保在公司,是否可以不享有特休及年資計算,及其他公司員工福利呢?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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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於一定或不訂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另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以上為僱傭與承攬的不同,差異在於前者重在勞力之付出;反之後者在於工作的完成。故公司與該人員所簽之契約名為承攬契約,惟若該人員實際上受到公司管理、指揮、監督、考核,並有從屬性之契約,縱使一年一簽,仍有解釋為勞動契約之可能。
2、 若該契約解釋上屬勞務契約,對於特休與年資計算,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半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係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故包括年資之計算。
3、 惟若該契約實屬承攬契約,則因雇主沒有指揮、考核的權力,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無特休、資遣費等,亦無年資計算。
4、 而員工福利部份,如三節獎金、業績獎金、年終等,不論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應視公司與該員工所簽定之契約內容而定。
5、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申惟中律師:
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執業律師
電話:0989-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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