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提供全薪病假和半薪病假,這在勞基法中的一年內三十天病假是同屬一種類嗎?
一年內請超過三十天病假,雇主可依此原因,直接請離員工嗎?還是要與員工溝通取得同意後才能請離?
(請假不是連續的,而是幾週請一次)
在還有病假,事假,特休,的情況下,可以跟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嗎?如果可以申請,可申請的時間上下限是幾日?
A: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規範,病假區分為普通傷病假、住院傷病假及公傷病假,並分別訂有不同申請要件及期日,不因公司是否給付全新或半薪而有不同。
二、就雇主發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之得資遣獲得解僱等要件,敬請檢視有關事證是否得主張相關法規要件。如僅係單純請滿普通傷病假者,應尚不足成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
三、有關留職停薪,請先行檢視勞動契約或貴公司內部規範是否有特別規範,如無,留職停薪乙事,無須先行檢視申請員工是否仍有假別應先行申請完畢。惟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規範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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