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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玲 發問於 2024-06-06 | 彰化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想請問我跟公司有簽契約書,離職需要三個月前告知,不知道這樣是否有法律問題,還是能照勞基法一個月前告知即可?
另外公司禮拜六強制上班,又沒給足加班費,檢舉需要做什麼?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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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可知,勞基法為勞雇契約的最低標準,原則上勞雇雙方約定的條件僅能優於或等於勞基法之規定,故針對自請離職之預告離職期間,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依照同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計算之。

至於加班費之計算係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倘若雇主有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加班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給付加班費,如欲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建議檢附相關可以佐證假日出勤之證明,以及雇主未給付加班費之證明(如薪資明細等),另亦得請求雇主給付過去積欠之加班費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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