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契約約定內容之問題:
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如貴公司於合約中已經有記載「營業稅5% 另計」,且由合約書所附之單價計算表等資料可看出總價為未含稅價金,實際上另應給付營業稅5%等意思,則此時貴公司應得主張對方給付含稅價金。
(此部分亦建議貴公司未來宜就金額部分注意標註為未稅或含稅價。)
當然,此時貴公司也可以考慮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嘗試達成協議,快速解決紛爭。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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