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沒發行股票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面臨清算,但會計員工僅透漏中小企業均不必向法院申報且公司虧損,經理人也三緘其口,最大股東形同虛設一問三不知。
1.股東當初的投資額是否全數付諸流水?
2.如何能得知公司在完納稅捐與虧損撥補後是否還能將剩餘財產依股份比例分配給股東?
3.不申報法院是否能任由知悉財務之少數人隨意分配?
A:
您好:
如已經進入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第326條規定:「(第1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第2項)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此係清算最開始之程序,亦即先由清算人對公司財產為初步檢查造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續進行債權申報等程序。
嗣清算有結果後,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第1項)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2項)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第3項)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4項)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5項)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清算結果仍須經股東會承認。
換言之,正常清算過程之結果均會透過股東會方式使股東知悉,倘若其清算後仍有剩餘得依股份比例退還股東時,始有後續分配問題。是故您所詢問題,應確認公司清算程序進度,以及是否有依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辦理。倘若公司未依正常清算程序辦理,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得聲請法院開啟特別清算程序處理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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