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標到一個標案,跟國外訂購商品,當初詢問時交貨期約2-3個月
基於之前訂購沒有發生交貨延遲的問題,所以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只有訊息往來告知交貨期,且訂購金額已經全額支付
目前已快過了交貨期,可能導致公司這邊標案產生違約問題
1.若產生違約罰金,這部分有可能跟對方求償嗎?
2.若因此無法交貨,導致公司違約而損失了整個標案,是否求償損失部分?
感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在您詢問的問題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否建構出「履約期限」。
如果依照雙方約定,有一個明確的清償期(例如報價單中提及的lead time),那麼才有所謂「遲延」的問題。
沒有簽正式契約,不代表沒有約定履約期限。在處理供應鏈爭議的案子中,經常也是從email、報價單等溝通訊息中勾稽建構雙方的約定。因為依照契約法的一般原則,大部分的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即使是透過口頭、email也都會成立。
至於違約導致的損害,要先確定對方是否知悉此次交貨的用途是貴公司用來履行標案或承包第三人之案件。一個原則是,若損害與違約之間有因果關係,就可以請求賠償(依照台灣法律,外國法須另行研究)。
本所有承辦國際商務案件的豐富經驗,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需求,請不吝與本所聯絡,謝謝。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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