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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手冊違反勞基法

員工手冊違反勞基法


楊OO 發問於 2024-05-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108/3入職,將於113/6月離職,
公司以往都是每年一月發放特休。

近日公司提及尚未休完的特休若要換錢,只能以半薪計算,這樣是否違法呢?

過去因為特休與勞基法有嚴重落差有與人資詢問很多次,但得到的回覆是以入職時簽立的員工手冊為準⋯
已簽名的員工手冊若違反勞基法,這樣是有效的嗎?

我今年只有上班半年,依照勞基法用週年制去計算的話,我這半年的特休是7.5天嗎?
(108/3-113/6)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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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無論透過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方式,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條件均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若低於勞基法標準時解釋上仍應回歸勞基法處理。

勞基法第38條規定:「(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3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5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則依照本條第4項規定,離職時特休未休完應折算工資時,並無雇主僅須支付半薪之規定。

至於依照年資計算之特休日數,因有週年制與曆年制之不同,原則上仍以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計算為準,勞動部並有相關試算可供參考,附此敘明。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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