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司為供應商,客戶以mail發送訂單,因我方未收到該訊息(漏信),我司要求,若未收到本公司回簽訂單,表示訂單未成立,客人表示,mail已寄出(outlook有讀取回條通知)表示我司已接受到訊息,不能不承認有收到通知,爾後有相同情形延誤交期,便可罰空運費,請問這是有效力的嗎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訂單有無成立之問題,謹提供初步建議如下,供您參考:
1.如欲判斷訂單有無成立、是否有延誤交期等問題,需審閱貴公司與對方之採購合約書及採購訂單上之記載內容而定(尤其需參考關於訂購、通知、送達等相關約定內容),先予說明。
就此部分,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2.而實際上來說,若貴公司與對方之前就此問題並無為任何約定,且有與對方公司磋商之空間,於雙方同意之情況下,亦可以另行簽立補充之書面協議,約定應如何解決此類問題。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等規定,契約之成立,必須雙方「合意」才算數。如果只有單方通知,而另一方未接受(法律用語為「承諾」)原則上是不會成立契約。
然而,在供應契約當中,我們常會有類似「有以下情事者,視為供應商已接受訂單,雙方受該訂單所載之交易條件所拘束:
一、供應商收受訂單後___日內未明示拒絕者。」之約定
如為英文:The Purchase Order issued by Buyer shall be deemed binding to the Parties in the following events:
貴公司可先檢查有無此類條款,如確定沒有類似的條款,也與客戶間的溝通也沒有可被認為「接受訂單」的表示,那麼原則上所詢之訂單就沒有成立。
本律師在跨國商務、供應鏈、製造業與工程營造業領域有豐富經驗,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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