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商行負責人在停止營業後,因營業期間申請之企業貸款、青年貸款、車貸、信用卡消費等,以致現有薪資無力償還,能否申請債務協商,又或著能否有其它協尋管道;因參閱相關條款5年內不可有營業活動,似乎直接被拒絕使用該方案?結束營業後苦撐了近半年,卻因生活中各種意外而無力持續償還債務,快喘不過氣了。
A:
如果不能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還是可以依破產法清理債務。
實務上,聲請破產時須表示因現存財產總額計顯然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總額(財產與債務都必須有列表與證明),已合於破產法第57條所稱不能清償債務的要件。
除上述不能清償的要件,還必須強調有破產的實益,例如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經扣除優先債權、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後,還有剩餘財產可公平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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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1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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