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代理歐洲某一國際技職學院的檢定考試,被授權在台灣舉辦講座、考試、與發出其證書,請問我們應設立何種型態的公司?(不考慮補習班)謝謝 !
A:
您好:
一般而言,會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二種型態當中考量。原因在於,公司法中四種公司組織類型,只有這兩種可以讓股東享有「有限責任」。
至於要選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公司,主要考量兩點
1. 股東之間多密切?
2. 將來是否可能要對外籌資引進新股東?
有限公司的好處是不用每年開股東會,公司治理的法律規範密度比較低,法令遵循成本也比較低,但股東不容易脫離公司出售股權,適合中小型規模,股東人數較閉鎖的事業計劃。
相較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要面對許多公司法的要求(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等),但股份會是可以完全自由買賣的,對發行新股招募新股東來說也比較有誘因。
以上簡單分析,如有需要委任進一步的法律規劃(例如股東協議、章程或與歐洲學院之間的契約等),歡迎與本所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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