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此係雇主違約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所謂不經預告,即法律上並不要求預告期間,不需要提前若干時間告知雇主,即得由勞工單方予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而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契約的意思,法律上會將該存證信函稱為「意思表示通知」,依照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在存證信函送達給雇主時即已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應解釋為自該時起勞雇契約已然終止,之後勞工不負提供勞務責任,雇主不負給付報酬責任。
惟應注意者,係後續雇主如認為您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時,可能會循相關法律途徑救濟,則屆時法院會依照相關卷證資料判斷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並為相對應之處置。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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