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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存證信函解除勞動契約

存證信函解除勞動契約


賴OO 發問於 2024-05-2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近期遭雇主片面降職減薪,故寄出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解除勞動契約,信函內未明寫何時終止勞動契約但是否在雇主收到信函的那一刻起,契約即算解除?我就不用再到公司

若雇主收到信函後,一直不表明任何回應,我是否仍需要打卡上班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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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此係雇主違約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所謂不經預告,即法律上並不要求預告期間,不需要提前若干時間告知雇主,即得由勞工單方予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而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契約的意思,法律上會將該存證信函稱為「意思表示通知」,依照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在存證信函送達給雇主時即已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應解釋為自該時起勞雇契約已然終止,之後勞工不負提供勞務責任,雇主不負給付報酬責任。

惟應注意者,係後續雇主如認為您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時,可能會循相關法律途徑救濟,則屆時法院會依照相關卷證資料判斷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並為相對應之處置。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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