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負責人欠下一大堆債務,現在不想經營了,威脅其他股東要接任負責人,否則必須放棄股份,這樣是合理的嗎?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A:
您好:
首先應釐清貴公司的組織是採用哪種類型。以下假設貴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進行回覆。
股東唯一的義務就是為取得的股份出資,除此之外,股東並沒有任何義務。公司當然也沒有權利要求股東放棄股份。
因此,若無意願,縱使當選,也無須就任負責人(董事)。現任負責人所謂的放棄股份,不明所以。但要注意先取得股東名簿,以免對方在股東名簿上胡亂增刪,造成將來股東權、股數上的爭議。另外,也要注意被要求簽署的任何文件,究竟記載何種權利義務。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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