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前陣子應徵了一份工作是美容師的職缺
入職時就有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約
內容有說明到未達服務年限2年,因個人因素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6萬
另外還有若是培訓期間,無法通過培訓階段考核也需要支付培訓費及補償費(就是違約金的6萬)
目前入職「一個月」左右就遇到內部很多問題⋯
像是內部人員離職、原本教我的美容老師也跑了
變成是美容師員工指導我
加上內部的技術有很多部分需要更改,所以現在培訓階段變成很尷尬
學舊的手法也不是新的也不是
因為評估覺得內部可能有一些狀況,加上無法給予太多專業的技術指導
目前是店內的許多技術需要靠新聘請的資深美容師來做調整,所以目前我都是著用在讓新的資深美容師練手法
比較少實際的操作學習
希望能終止合約的話,這部分有辦法主張合約無效並且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就離職嗎?
A:
您好: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由上開規定可知,您所詢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須端視是否符合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要件,並同以同條第2項各因素進行考量其合理性,倘若不符合時依同條第3項為無效,您可依照個案斟酌是否有主張無效之空間。另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亦有針對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離職時,不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例外規定,此係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之前提下,另一個可能的解方,惟此須證明提前離職「不可歸責於勞工」始能適用。是您所詢問題,應得以前述相關規定綜合判斷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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