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一個法人股東), 自2007年成立開始已設有「監察人」, 請問:
1. 現時取消設置「監察人」一職可以嗎?
2. 手續是甚麼?
3. 取消設置「監察人」有沒有甚麼法律風險?
A:
您好:
公司法第128-1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1. 這是因為股東只有一人的時候,並無強行區分經營者與監督者的必要;經濟部為了讓公司能節省不必要的成本,所以允許公司在這種情形下可以例外「不設置監察人」因此取消監察人之設置是可以的。
2. 至於手續就是修改章程。由唯一股東出具修改章程之同意文件(書面決議),向經濟主管機關(地方經發局或產發局)申請修改章程後的變更登記。
3. 只要董事都有遵循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符合公司法第23條的要求,並無特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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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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