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針對您詢問的問題,回答如下:
1. 該員工的實際工作年資約為3年6個月(即109年8月1日至111年8月9日以及112年2月10日至113年7月31日),其中留職停薪的6個月期間不計入年資,若依曆年制每年1月1日為給假日計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的規定,員工特休計算如下:
(1) 109年度:無須發給特休
員工自109年8月1日到職,計算自109年12月31日為止,年資未達6個月,尚不符合勞基法38條規定,因此109年度無特休。
(2) 110年度:應發給特休5.9天
員工從110年1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工作已滿6個月但未達一年,故依法獲得3天特休。又自110年8月1日起,工作滿1年,計至111年7月31日止,依法獲得7天特休。
然就年曆制之計算,應以每年1月1日給假,故而計算自110年8月1日起計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員工僅工作5個月,特休應依工作月份比例發給,計算為2.9天(5/12*7天=2.9天)。因此110年度該員工共有5.9天(3+2.9=5.9)的特休。
(3) 111年度:應發給特休4.1天
依前(2)所述,員工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尚有4.1天(7-2.9=4.1)特休未發給。又員工於111年8月1日,滿兩年年資後,自111年8月9日起開始留職停薪,故年資暫停計算,該年度僅發給4.1天特休。
(4) 112年度:應發給特休9.1天
後員工自112年2月10日復職起,計算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工作11個月,依年資兩年計算,特休計算應為9.1天(11/12*10日=9.1天)。
(5) 113年度:應發給特休7.9天
又員工復職後,年資於113年2月1日始滿三年。故計算113年1月1日起算至113年1月31日為止,員工尚有0.9天(10-9.1=0.9)的特休應發給。又計算113年2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離職止,共工作6個月,而依三年年資比例計算,共有7天(6/12*14=7)之特休。113年度共計有7.9天(7+0.9=7.9)的特休。
2. 綜上計算,該員工若從109年08月01日到職起至113年07月31日離職止,均未使用個休之狀況,其應結算的休假天數,應為27天(5.9+4.1+9.1+7.9=27)。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勞資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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