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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股票


許OO 發問於 2024-05-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實體股票並已流通在外,可以收回全部註銷改為不發行股票嗎?若可以如何執行?還是只能轉為發行"無實體股票",如何發行"無實體股票"?

股權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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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所發行經簽證之股票,屬於有價證券,如依法收回股票時,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法規文號:經商字第10702425200號)第3條規定股票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股票因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合併、分割、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者,簽證銀行應確認舊股票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但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股東未提出股票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之情形,得逕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
公司依法收回或收買股票註銷者,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截角作廢,並向原簽證銀行申報。第4條公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因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公司應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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