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誹謗罪的核心在於「真實惡意」,也就是對方對大眾宣傳「自己明知不實」的事情。舉例而言,如果貴公司並未答應檢測結果必定是對方指定的結論,對方卻對外宣稱「貴公司明明就有答應檢測報告結果要對我有利」,那麼這就是對外宣稱明知不實之「事實情節」,如果該「不實情節」足以造成他人對貴公司產生負面評價,基本上誹謗罪的條件就都成立了。
如有進一步評估是否提起告訴,以及提起告訴、侵害名譽權民事救濟,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專長領域:商業爭端解決(包括訴訟與仲裁)、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商務契約設計與審議、跨國交易(英文)、投資與併購、供應鏈契約、工程與政府採購、公司治理法律事務(股東會、董事會、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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