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要將店面頂讓出去,有與買方簽訂了臨時合約且買方也支付了訂金,當下也有請房東到場與新的承租方談定往後的租金跟租期,新的承租方也與房東簽訂了臨時合約,但隔了一天後房東反悔說要更改金,新的承租方不接受,請問房東可以這樣毀約嗎?臨時合約有法律效力嗎?
A:
許多實務上的爭議,在於頂讓店面的買方支付了定金,可能因為買方或賣方的事由,而不能繼續履行合約,產生了賣方是否須返還定金的問題。其實,個案中關於定金的功能,可以由雙方合意約定,是以交付定金作為頂讓合約成立的要件嗎?是為了爭取優先簽訂頂讓合約的權利嗎?還是當一方不履行頂讓合約時,作為損害賠償擔保?如果雙方對於定金的效力沒有作特別約定,解釋上會被認為是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擔保,並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後手店主能繼續與房東維持店面租賃關係,才是開店經營的根本。後手店主接手後,很快地必須和房東簽訂新店面租約,至於房東是否願意續租,或是會調漲租金,後手店主不願讓前期的成本和辛苦白費,在新店面租約上可能沒有太多的談判空間。後手店主和房東之間簽訂所謂臨時合約,仍需視合約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來判斷是否為後手店主與房東所另行簽訂的店面租約,而與店面頂讓合約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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