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的車子老闆不知情下,善至將車子借用不是公司員工親戚朋友(未執行公司事務)發生事故,對方有權向公司求償嗎?
A:
您好,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6號、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如肇事者過失行為既與執行公司之職務無關,從而,被害人即無從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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