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是有限公司董事,近期公司正在進行解散清算。在決議解散的股東會同步選出的清算人,這幾日因為個人因素欲辭任。由於此事發生在向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之前,想請問能否以更換清算人的股東臨時會決議為證明,直接以替換過的人選向法院聲請?還是得先以原清算人進行聲請,再進行變更?感謝。
A:
您好,
貴公司已經具狀向法院為聲請清算程序,並檢具您為清算人之文件,故建議您要陳報給法院有關您已辭任,並替換之清算人相關文件。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如清算人變更,原清算人辭任,需聲請變更清算人,應提出原清算人辭任書、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向法院呈報變更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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