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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烘焙是否需要工廠登記


張OO 發問於 2024-05-01 | 高雄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咖啡店內烘焙咖啡進行現場與網路販售,是否需要申請工廠登記

因為烘培咖啡屬於第八類加工食品,依法需要辦理工廠登記

但因為咖啡店都是小本經營,難以再增加成本來設立工廠

請問現行法規,是否有針對咖啡小型烘焙來做規定呢,謝謝你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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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咖啡小型烘焙工作室是否需要工廠設立登記,可留意下列規定,且依下列規定仍須達到一定規模及主管機關標準。
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0 條「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以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本法管理。因第二項標準修正,致工廠之規模範圍變更時,對於原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該標準內訂定申請許可或登記之期限;對於已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應於該標準內訂定工廠登記之處理方式。」、第 4 條「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二)轄區內工廠之調查。(三)申請抄錄及證明轄區內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四)轄區內工廠輔導之實施。(五)轄區內工廠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及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1 條「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一)屠宰業。(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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