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了解 目前的一個處境是我跟雇主沒有簽勞動契約及工作上的合約 任職6個月沒有勞健保 那我也提前一天提離職 請問有需要等到10天才可以離開嗎?!
A:
您好:
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僅須勞雇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共識,且實際上亦有履行勞雇契約的行為(如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薪資),即構成勞雇關係,書面與否僅係作為舉證問題而已。
其次,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換句話說,除非當初勞雇契約是有約定一定期間(屬於定期契約)外,一般的勞雇關係都是不定期契約,如果勞工要自請離職時,應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照任職年資的長短提前向雇主預告。您所詢情形,應於離職前十日預告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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