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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營業時間調整以致於工時縮減

公司營業時間調整以致於工時縮減


吳OO 發問於 2024-05-0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任職於中小企業試營運中的零售門市,已報到半個月,雇主因為有同仁離職且應徵不到新進人員,且營業狀況不理想欲調整營業時間,將原本的營業日從一週六天變為一天四天,原本有早晚班也調整為一班制。
Q1. 原本薪資計算為本薪+全勤+餐食津貼,這樣工時減少的狀況下,雇主是否可以因此調降薪資?甚至等於基本工資?
Q2.若因此直接請我離職,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
Q3.若以此為理由,將我調至外縣市是否可以拒絕,但拒絕,是否就變成我自請離職?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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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換言之,工資之決定非雇主可以單方決定,倘若要調整亦必須與勞工達成共識,且調整的結果也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是您所詢的情形,雇主應不能單方調降薪資。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為所謂資遣的要件,您所詢情形,雇主或可主張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將您資遣,惟應遵守同法第16條預告離職期間(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以及依同法第17條計算之資遣費。

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雇主有意調動勞工工作時,應遵守本條調動五原則,否則即屬違法調動。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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