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為我司未能有專業英文翻譯與法律相關人員,如下合約內容是否可以協助提供英文條文?
1._賣方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根據買方指定的規格和設計製造的相同產品或與買方共同開發的相似產品,進行商業化、銷售、分銷、推廣或出口給任何第三方。
2._物料的訂製:
為確保供應鏈穩定和生產效率,所以對於定番商品的物料訂購都有其對應的最低訂購量之條件,買方必須負責將賣方依據MOQ條件所訂訂製的物料,半成品或是成品使用完畢。
3._模具或版費等生產工具:於買方完成所有費用支付後所有權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商品:於買方完成所有貨款支付後所有權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4._如果賣方未能將符合本協議或相關購買訂單的產品(該產品為“缺陷產品”)交付給買方,或未經買方的運輸批准發運產品,則在不限制買方可能有權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情況下,買方可以在發現缺陷產品後的6個月內,以賣方的成本:
(iii) 就由於賣方交付缺陷產品或未經買方運輸批准發運而導致的任何其他成本、開支或損失,要求賠償。買方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a) 從買方的商店或其他場所收集相關產品的成本;和 (b) 棄置相關產品的成本。 基於善意原則,由買方與賣方共同協商賠償金額。
5._賣方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根據買方指定的規格和設計製造的相同產品或與買方共同開發的相似產品,在任何貿易展會或其他展覽上介紹、展示或展出任何產品。雙方應確保所有員工、高級職員和代理人遵守本條款的規定。
6._
A:
您好:
本所有提供中英文契約翻譯、契約條款擬撰、審閱、修改與談判之服務,且在跨境交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尤其是供應鏈契約、經銷契約以及股權交易契約),如有進一步的商務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
除翻譯外,也可以依您的立場與需求,對契約條款進行修改,降低商業上可能發生的風險,讓貴公司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 francislin3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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