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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任同意書的內容有法律效力嗎?


林OO 發問於 2024-04-30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有關目前的公司,只要員工有用公假出門上課、領取各式獎金及年終獎金,皆都要我們簽一份留任同意書,如果員工在兩年期間只要提出離職,就要求員工將以上所有錢全歸還給公司,請問這具有法律效力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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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留任,法律上稱為「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由上開規定可知,您所詢留任同意書之效力,須端視是否符合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要件,並同以同條第2項各因素進行考量其合理性,倘若不符合時依同條第3項為無效。另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亦有針對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離職時,不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例外規定。是您所詢問題,應得以前述相關規定綜合判斷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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