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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客戶的合約條文問題_暉信


羅OO 發問於 2024-04-30 | 彰化 | 製造業

Q: 您好,稍早有電話聯繫,建議先在網站上提問,
請問如下是我司配合的日本客戶提供的部分契約內容,英文法條如下,
1._Any dispute or difference of opinion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or the breach thereof, which cannot be settled amicably by the parties, shall be finally resolved through the Singapore District Court.
請問與日本客戶協調第3方國際仲裁機構,日本客戶寫了"Singapore District Court",這可代表"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嗎?或是建議條文內容直接修正為"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
2._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Republic of Singapore without regard to the conflict of law principles.
請問"the laws of Republic of Singapore"可以等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法規內容嗎?或是國際商業法庭有其對應的法律條文,那請問建議我司應該如何修改此合約內容以利符合對應法源?還有此合約內容是否適當?
非常感謝貴司撥冗解惑。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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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Signapore District Court是指新加坡司法體系下的地方法院。至於ICC是仲裁機構,二者是全然不同的紛爭解決單位,前者是新加坡國家的司法權,後者是依照仲裁法令及當事人約定賦予紛爭解決權的半私人單位。如果想設定為仲裁,必須修改。

二、laws of Singapore就是新加坡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該國的法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全然不同。準據法可以選定臺灣法、歐盟DCFR或其他國際組織的法規,是臺灣廠商常見的作法。

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的需求,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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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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