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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復職


蔡OO 發問於 2024-04-30 | 臺南 | 製造業

Q: 請問本人請了育嬰假 公司找人來取代我原本工作。那如果本人請完育嬰假 公司把我調去別工作 這樣合法嗎 公司說一樣部門 ㄧ樣職稱 並沒觸法。要把我換去別的工作內容不一樣的 我能拒絕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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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同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第2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換句話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於育嬰留停期滿後,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復職(例外情形如前述第17條第1項,此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該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而所謂的「復職」在同法第3條第9款已經載明清楚,必須係「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應係指與育嬰留停前完全相同之待遇、工作地點、職位、工作內容等而言,倘若工作內容不同時,即非屬「復職」。

倘若係復職後,雇主要調動勞工至其他職務時,則仍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的調動五原則,始屬合法。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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