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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買賣契約的買賣能告嗎?


陳OO 發問於 2024-04-29 | 臺北 | 其他

Q: 朋友賣手機給我第一隻是在2020年左右,當時跟他一起在外租屋,當時我跟他討論好是以我全額付房租來抵銷手機錢他也爽快答應。
後來他被他家人趕回家沒有再繼續和我同住,他也沒有在向我收取費用,也因為當初根本沒說好手機賣多少,所以他離開後我也就沒有繼續給他手機的費用。

第二隻手機是在2022年左右賣給我,這次有說賣多少一個月給他多少,前面我給了一兩期的錢,也因為他那時候時不時來我家住,我沒有跟他收住宿費水電費,他也沒有向我提起手機費用,後續我也就沒有再給。

跟他的買賣我們都沒有寫白紙黑字的契約條款,都只有口頭上的告知約定而已。
2023年4月多是我們最後一次聯繫,一直到2023年8、9月份突然聯繫我向我討要手機費,還叫我在訊息上承諾說何時繳費。
但我覺得他自己也不積極按時每個月提醒我繳費,突然的出現就像是因為自己缺錢而討錢,感覺很不好所以我草率的回10月會給,但沒有講明白10月的什麼時候,給什麼費用這樣。

到今年2024年4月二十幾號才突然來跟我討,我覺得我已經沒有必要支付他這筆費用了。
因為我覺得他都是沒有錢的時候才來向我索取費用,而且我們沒有實質上的簽買賣條款,如他走法律途徑告我請問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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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合作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而口頭約定的契約,雖無紙本契約,但可以相關對話截圖作為證明。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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