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57條本文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您服務之對象為「公司」,公司負責人之變更,不影響公司主體之同一性,故依上開法令,您任職於公司之工作年資均應認定。
二、依題旨情形所述,您為自願離職,依法無法請求給付資遣費,但若離職時有特休未休完,得要求公司折算為工資。
以上,如遇有雙方無法協調情形,建議可透過律師進行磋商或向當地勞工局或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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