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嫌掏空資產!
1)公司資產包含動產、人力皆外調為他人使用、涉嫌圖利他人、造成公司損失
2)讓股東背書舉債、使用金錢不受控制、大量虧空公司、造成損失
3)浮報加班費、交際費、造成公司利益受損
4)公司申請外勞、違法外派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有相關事證可證明公司負責人未忠實執行業務或盡善良管理員注意義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可向公司負責人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若公司負責人有背信之行為,亦可為相關刑事責任之告訴。
建議您可先持相關事證委任律師協助初步判斷公司負責人違法行為之態樣,並先對於負責人寄發律師函請其限期改善,以降低損失之擴大;如其改善未果,可再對其為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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