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問題回覆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雇主在違反員工意願下去資遣或解雇員工時,依法所需開立之文書。
二、承上,員工要以雇主未按時給薪、未提撥6%等事由去向主管機關申訴,這是雇主行政上所應負之責任,並不涉及前述雇主違反員工意願去資遣或解雇的情形。因此,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訴與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兩者在法律上沒有關連性。更何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讓勞工用來使用行政上就業服務的相關資源,乃至請領失業給付,可以從國家拿到錢,倘若勞雇雙方間根本沒有非自願離職的事實,卻一起合謀製作了與事實不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致名不符實,讓國家蒙受財產損失,此舉真的不宜。
三、沒有給薪水跟沒有按時給薪水是兩件事情。對於薪水來說雇主是債務人、員工是債權人,因此如果雙方勞動契約有約定薪水付款的確定期限,債務人逾期給付,要負遲延責任,而該遲延責任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要求債務人如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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