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無意間造成公司筆電螢幕損壞,員工需要全額負擔嗎?
電腦是新機未買一年的筆電、公司同意讓員工帶筆電四處辦公,筆電本身屬於螢幕輕薄的機型,剛開始被分發到的員工數不多
A:
您好:
公司所配發之筆電,如係公司基於執行公務目的供員工使用,性質上或接近於民法上「使用借貸」之性質,依照民法第468條規定:「(第1項)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第2項)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因此,員工原則上應該妥善保管該筆電,倘若保管過程有所疏失導致筆電受損甚或全部壞掉,員工須負擔賠償責任,例外情形係員工已經依照正常方式使用保管但仍然發生損壞時才不用負責。
此外,即便先不論員工是否係借用該筆電,公司如認為公司所有之筆電因為員工的行為受損因此受有損害時,也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員工求償。
您所詢問題,須端視具體個案而論,茲提供相關法律規定如上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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